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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的單位為何?
為了讓本校師生能在一個免於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的環境下學習與工作,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規劃全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進而營造友善安全的校園環境,並處理相關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

Q2: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窗口為何?

收件單位 案件類型 電話/Email 備註 案件屬性
學務處學務長辦公室
(綜合教育大樓B103)
有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 04-22183152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令 屬於性平事件
人事室
(行政大樓A102)
雙方均不具學生身分 04-22183323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令 屬於性工事件及其他事件

※性平事件經學務處秘書收件後,將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法定程序移送性平會審議是否受理。
※性工事件經人事室收件,依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辦法處理。
※校內其他協助管道:校安中心24小時緊急專線2218-3299
諮商中心專線2218-3177~3179 性平會專線  2218-3126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網站(本校首頁下方連結):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訊
※校外求助管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0報警

 Q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一定要由受害者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才會處理嗎?倘若校內教職員工知悉後是否需通報學校?
校內教職員工有責任於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立即至學務處學務長辦公室秘書通報,倘若未依規定通報則可能遭受相關懲處

Q4:當我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要告知何單位進行後續的處理?
1.  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應通報之事件(即校安事件告知單所列各項事件),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校安中心)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  因此,本校教師、職員或工友同仁(包含所有在本校工作之人員)於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立即填寫本校校安事件告知單,送交學務處學務長辦公室秘書(電話:04-22183152)受理;再由受理人員通知本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自校內同仁知悉時起至通報權責人員完成通報上傳時止,應於24小時內完成),並陳報學務長及校長核閱(非通報之准駁)。
另外,本校教師、職員或工友同仁如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以外之應通報事件(如:霸凌、家庭暴力、藥物濫用、加入不良組織、違反兒少保護、傳染性疾病…等),請立即填寫本告知單,送交本校校安中心(電話:04-22183299軍訓室)受理,再由校安中心依法處理後續通報及相關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