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檢送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件),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依說明辦理。
摘要: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敬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撥冗閱讀本指引,避免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四、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敬請本校人事室及學務處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