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麼是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指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不論是否同校)。
1.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 性侵害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及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
3.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備註: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Q2:常見的校園性騷擾型態有哪些?
1. 語言騷擾:包含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如:大波霸、娘娘腔等。
2. 肢體騷擾: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如:掀裙子、故意觸碰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等。
3. 視覺騷擾: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如:網路上散播性暗示圖片。
Q3:性騷擾由誰來定義?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原則上是以「接受者的主觀感受」與當下的情境來認定。由於一個人的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每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也正因如此,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而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但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Q4:身為教師,於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哪些事項?
1.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4.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