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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說明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於公立學校,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檢附收據正本,提列當年度費用或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抵所得稅;惟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部分,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

▌所得稅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申報所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扣減綜合所得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請妥善留存收據,俾利年度報稅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