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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90024866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24866C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第36條各項規定,增列處罰以下行為,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3項: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二)第11項: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 目的措施之處置。
   (三)第13項: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三、檢送「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敬請教職員工生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